在我國規定的土地使用證改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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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當中地隨房走這已經成了一個不爭的事實了,當土地上面的建築物的產權發生了轉移的情形之下,實際上就意味着土地使用證也要相應的進行變更的。可是也有很多人都對土地使用證的辦理是比較陌生的,認為土地使用證上的名字是國家有關部門當初經過各種檢查以後給填上去的,所以針對土地使用證改名字嗎的這個問題可能也不是特別瞭解。

在我國規定的土地使用證改名字嗎?

一、在我國規定的土地使用證改名字嗎?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登記辦法》規定,首先需要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提供相關材料後,報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就可以辦理。

名稱變更需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原《土地使用證》以及名稱、地址依法變更的證明材料。自然人變更名稱的,應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企業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核准證明材料,涉及國有企業的,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證明材料,涉及集體企業的,還應提交上級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地址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辦理土地使用證使用權人更名需提供資料:

(一)房改房

1、土地登記申請表。1份(申請人在窗口領取填寫並加蓋私章)

2、公有住房出售價格審批。(複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1份,其中分層分户平面圖2份)

4、申請人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5、換購房登記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權證原件。

6、屬共有產的需提交房屋共有人產權證。(複印件1份)

(二)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私房轉讓

1、土地登記申請表。1份(申請人在窗口領取填寫並加蓋私章)

2、購房合同書或拆遷協議書。(複印件1份,其中拆遷前已領取土地證的須交回原證)

3、房屋所有權證(屬共有產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產權證)。(複印件1份)

4、契證。(複印件1份)

5、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6、產權人為單位的,須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申請人在窗口領取填寫並加蓋公章)

注:

1、屬委託辦理的,須提供土地登記委託書(申請人在窗口領取填寫並加蓋私章)、委託代辦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2、屬贈與、繼承的須提交公證書,並收回原土地證(已領取土地證的)。

3、屬交易房的,須提交轉讓協議書、出讓合同及交款發票並收回原土地證原件。轉讓方未辦土地證的需提交原權源資料。

我們正常的使用土地的情形下當然不用更改土地使用證的名字,可是當房屋的產權歸屬了別人,不能只顧着改房產證上的名字,土地使用證不改房屋的產權證明是不夠全面的。所以土地使用證改名字就是在相關的不動產權發生轉移的情形之下的,到當初辦理土地使用證的部門更改上面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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