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協議範本怎麼寫 - 解除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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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協議範本怎麼寫?

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協議範本怎麼寫,解除條件是什麼?

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協議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將2007年3月13日承包租賃的黃嶺巖花椒地,自從甲方鄭安洪轉租給乙方陳海雲耕種,我乙方一直無經驗培植好這花椒地,現造成很大損失,無法繼續發展下去,經雙方協商條例如下:

1、於2013年2月23日正式終止承包租賃合同

2、甲乙雙方無債權債務

3、在我乙方承包過程中,修了臨時房一套,現暫時給平永貴居住。如有特殊變動的情況下,由我乙方自行解決,與甲方無關。

4、本合同簽字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二、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條件是什麼?

(一)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五條 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法律規定解讀

1、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家庭承包合同解除採取嚴格限制的態度。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包方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將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設定為“非法”。同時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上述均為各該條的第一款,而其後各款規定了發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條件和程序,應該認為是對第一款的補充規定,而且是排他性的補充規定,也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説,除此之外,發包方不能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

2、對於雙方協議解除的合同的情形也做了嚴格的程序性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同時,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其第十條規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願交回。除此之外,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均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加以限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3、對婦女承包地的收回做了特殊保護性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甚至對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應收回土地的情形,也做了限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5、即使對於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也不得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條規定,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規定規定的救濟方式只有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無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綜上,可以看出,從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看,只有在承包方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自願交回土地和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的情況下,發包方才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三)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適用

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條件,對於家庭承包合同的解除是否有適用的餘地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該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五項法定事由,以下結合家庭承包合同具體分析: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持謹慎態度。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户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一是即使發生自然災害這樣的不可抗力,也只能調整,而非收回;二是要遵循嚴格程序;三是當事人意思優先。再有一種不可抗力的是國家徵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承包人的權利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但是國家徵用、佔用是行政行為,是國家直接與承承包人發生關係,不以民事承包合同解除為必要,因此,該事由不屬於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的法定事由。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土地從承包承包人主要義務是保持農業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存在履行期限問題。就行為本身而言,拋荒行為應該是典型的以自己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行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拋荒行為規定原則上不得收回土地。體現了對於該條適用的態度。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家庭承包無償取得,作為承包人一方無債務可言,因而該條無適用餘地。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家庭承包合同承包人的義務,主要是:(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關於違反上述義務的後果,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無解除合同,可見該條也不能適用於土地承包合同。

5、最後一項是兜底性條款,除本文提到的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外,尚無規定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

從上述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協議範本有自己的規範寫作方式,需要講清楚終止的原因和日期等條款,當然,想要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協議成立,則必須要滿足上述提到的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協議的解除條件才可以。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網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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