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設施農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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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用地是我們國家特有的一種土地類別,我國對於設施農用地的使用年限、管理及審批程序等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各地方政府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當地情況也做了進一步的具體細化,那麼江山市設施農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本站為您解答。

江山市設施農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一、江山市設施農用地使用年限

江山市《關於進一步規範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設施農用地的管理政策,第三款強化保護:“各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要按照嚴格保護耕地的要求,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農業生產經營者簽訂農業設施用地協議,設施農用地使用期滿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農業生產經營者必須負責復墾和恢復土地原狀。設施農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期滿後如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應重新審批。農業設施建設佔用耕地的,要採取架空或預製板鋪面隔離等工程技術措施,儘量減少對土地耕作層的破壞。設施農用地不徵收耕地佔用税;設施農用地未硬化地面的,經營者應向所在鄉鎮(街道)交納不少於每平方米10元的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作為經營者經營期滿後,履行土地復墾、恢復土地原利用條件的資金;設施農用地硬化地面的,由市國土部門參照本市土地開發項目新增耕地標準收回墾造耕地成本,專款用於開墾補充耕地。

由此可知,江山市設施農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期滿後如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應重新審批。

二、江山市設施農用地的審批程序

1、設施農用地按照農用地進行管理,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經營者向鄉鎮(街道)提出用地審請,經鄉鎮(街道)及市國土、農業、水利等相關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並報衢州市國土部門備案。

2、符合本市現代農業“兩區六羣”產業規劃的設施農用地可予優先審批。

3、設施農用地的具體審批程序、材料、表格文本等由市國土、農業部門作進一步明確;無法避佔基本農田的,由市國土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三、江山市關於設施農用地的監督管理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設施農用地日常監督管理的責任單位,既要主動服務,又要嚴格監督。對批准後的設施農用地,要及時定點放樣,加強施工監管,及時竣工驗收,加強設施農用地全程管理,確保設施農用地規範有序;對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搞設施農業的,要及時制止和引導;對符合設施農用地使用和審批有關規定的,要督促農業生產經營者按規定辦理設施農用地報批手續;對不符合設施農用地使用有關規定和要求的,要及時糾正、恢復土地原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設施農用地使用、管理有關規定,改變農業設施用地用途、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搞非農建設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必須堅決予以制止,責令限期自行糾正整改,對逾期未糾正整改的,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各鄉鎮(街道)對收取的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要納入專項管理,不得挪用;對經營期滿的農業設施用地,要及時督促承包經營權人或農業生產經營者做好土地復墾,恢復土地原利用條件。各鄉鎮(街道)要在每年底向市國土部門書面通報設施農用地使用情況。

2、市國土、規劃部門要按照市府辦〔2011〕68號抄告單明確的執法監察範圍,加強設施農業建設的執法監察,對未經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建設的,要依法督促所在鄉鎮(街道)及時制止並組織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市農業、水利部門要加強對經營者生產經營能力、生產經營行為和土地流轉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管。

3、各鄉鎮(街道)和市國土、規劃、農業、水利、林業、住建、工商、税務、環保、供電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嚴格執行《江山市土地共同監管和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市委發〔2011〕50號)和《江山市“三改一拆”行動“兩違”整治十項工作機制》(市委辦〔2013〕8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落實共同監管責任,確保設施農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瞭解到江山市設施農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到期後如需繼續使用需要重新審批。設施農用地是國家為了支持發展設施農業,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而推出的惠民政策,但是任何一項好的政策都離不開貫徹執行與監督管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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