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轉讓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一、解除土地轉讓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解除土地轉讓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解除土地轉讓合同的違約責任是需要按照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的約定來支付違約金。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二、土地轉讓手續是如何完成的?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瞭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製圖確定四鄰、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税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土地轉讓合同如果已經簽訂,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嚴格的按照合同當中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如果其中一方存在違約行為的話,對於沒有違約的一方當事人來説,完全是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的,具體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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