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共有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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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法共有人的含義

土地承包法共有人有哪些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員均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但在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後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中沒有記錄在案,這種人員要由家庭中達成共識,確定其承包經營權,並向鄉鎮農業承包合同委員會申報登記為共有人才合法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的確定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

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户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註欄標註清楚。二輪承包到現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家庭成員,一併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户主關係”欄按照國家規範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於完善並增強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農村土地的範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三、承包方應該享有和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發包方應該享有和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方有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流轉時應當遵守的原則

按照有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流轉的,自己作為轉包合同的一方,承包的土地可以轉包給他人經營。只要自己還屬於該村集體成員,仍然可以承包村集體土地,只要自己承擔村集體義務,就應當享受村上的福利權證是以家庭户代表為主體的,其前置要件是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也是以家庭户代表籤的。

土地承包法共有人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如果遇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的有關問題可以按照上文中的規定進行。建議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時候,先簽訂有關協議。這樣如果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發生糾紛的話可以及時的根據協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時間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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