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期滿續期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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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我們作為國家的公民是享有的,但是我們沒有辦法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所有的,我們在使用土地的時候,行使土地所有權時也應該向國家繳納税費,並且使用時間是有期限的。那麼關於土地使用期滿續期規定是怎麼樣的?

土地使用期滿續期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土地使用權續期

土地使用權續期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期滿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條件

土地使用權續期有如下條件:[1]

1)該塊土地的用途與期滿時的城市規劃不相矛盾。

2)使用人有繼續使用該塊土地的必要。

3)繼續使用該塊土地不影響其他的社會公共利益。

最後,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時間應當不遲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一年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北京市地方税務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二條規定:“在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房產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根據《北京市施行的細則》(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二條規定:“凡座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衞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產,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税。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條所指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衞星城)、建制鎮範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土地使用期滿續期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土地使用權的行使是有時間規定的,一般我們在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應該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税費,一般購買房子的時候就可以獲得土地使用權,一般房子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是七十年,到期可以續費,但是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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