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到期續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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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到期續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到期續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到期續費標準沒有統一規定,使用權人需要到當地的國土資源局諮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二、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除了居住用地之外,其他的像是工業用地,商業、旅遊用地等,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續期的問題都要以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政策為準,一般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國土資源局都會同意續期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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