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租金續期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5W

土地使用權租金續期的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租金續期的規定是什麼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房子產權到期後可以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70年產權房和40年產權房的價格無法直接換算,主要還看房子位置、配套等綜合因素,如果40年產權房,在稀缺地段,也是可以很高價格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問題是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的,只要自己房屋租期到期,此類問題解決是必不可免的,但是有關的當事人因為不能合理的使用有關的法律規定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無法即使的解決,從而影響自己的房屋使用,可能會涉及有關的經濟糾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