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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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分為土地使用權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用途、地役權、抵押權等變更登記,根據不同的登記申請人提交不同材料。以轉讓提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權屬證明文件:
(1)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繳納税費證明;
(2)以入股方式轉讓的,提交入股合同;
(3)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提交轉讓合同、轉讓地塊投資證明、税費繳納憑證;
(4)處分抵押財產的,提交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文件;
(5)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6)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提交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證明及材料;劃撥方式改為出讓方式的,還應提交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保留原劃撥方式的,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7)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提交轉讓合同、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税費繳納憑證。土地登記人員對以上內容進行審核報人民政府批准,經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註冊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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