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户國有土地使用證系出讓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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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拆遷户國有土地使用證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拆遷户國有土地使用證系出讓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製,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二、土地使用證有什麼作用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三、土地使用證主要內容包括:

1、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2、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3、備註;

4、變更記事;

5、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出讓人)與土地使用者(受讓人)就特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事宜所達成的、明確相互問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應當包含以下主要條款: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綜上所述,拆遷户國有土地使用證系出讓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證件,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合同只是進行協議的雙方自己簽訂的協議,約束效果只對雙方產生,但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前提,條件是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兩者存在着巨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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