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補償案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楊瑞芬訴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案

徵地拆遷補償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產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職業技術學院作出株房拆遷字[2007]第1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楊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遷範圍內,在拆遷許可期內未能拆遷。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啟動神農大道建設項目。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批准立項。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規劃局頒發了株規用[2011]0066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楊瑞芬的房屋位於泰山路與規劃的神農大道交匯處,佔地面積418㎡,建築面積582.12㎡,房屋地面高於神農大道地面10餘米,部分房屋在神農大道建設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經論證公佈了《神農大道項目建設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2011年9月15日,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為C級。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發佈了修改後的補償方案,並作出了[2011]第1號《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以下簡稱《徵收決定》),徵收楊瑞芬的整棟房屋,並給予合理補償。

楊瑞芬不服,以“申請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職業技術學院新校區項目建設拆遷許可範圍內,被申請人作出徵收決定徵收申請人的房屋,該行為與原已生效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衝突”和“原項目拆遷方和被申請人均未能向申請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補償方案”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認為,原拆遷人湖南冶金職業技術學院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已過期,被申請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申請人的房屋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申請人的部分房屋在神農大道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且房屋地平面高於神農大道地平面10餘米,房屋不整體拆除將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屬於確需拆除的情形,《徵收決定》內容適當,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關法律程序,故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維持了《徵收決定》。楊瑞芬其後以株州市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徵收決定》。

(二)裁判結果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關於楊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號《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與株洲市房產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遷字[2007]第1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主體和內容均相沖突的訴訟理由,因[2007]第1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已失效,神農大道屬於新啟動項目,兩份文件並不存在衝突。關於楊瑞芬提出徵收其紅線範圍外的房屋違法之主張,因其部分房屋在神農大道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徵收系出於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於神農大道地面10餘米,不整體拆除將產生嚴重安全隱患,整體徵收拆除符合實際。楊瑞芬認為神農大道建設項目沒有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規劃局為神農大道建設項目頒發了株規用[2011]0066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楊瑞芬認為株洲市規劃局在複議程序中出具的説明不能作為超範圍徵收的依據。株洲市規劃局在複議程序中出具的説明系另一法律關係,非本案審理範圍。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號《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維持。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號《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是否合法。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啟動神農大道建設項目,株洲市規劃局於2011年7月14日頒發了株規用[2011]0066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楊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農大道建設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雖然徵收楊瑞芬整棟房屋超出了神龍大道的專項規劃,但徵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於神農大道地面10餘米,如果只拆除規劃紅線範圍內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規劃紅線範圍外的部分房屋將人為變成危房,失去了房屋應有的價值和作用,整體徵收楊瑞芬的房屋,並給予合理補償符合實際情況,也是人民政府對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擔當責任的表現。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因規劃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築的一部分未納入規劃紅線範圍內,則政府出於實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慮,將未納入規劃的部分一併徵收,該行為體現了以人為本,有利於徵收工作順利推進。人民法院認可相關征收決定的合法性,不贊成過於片面、機械地理解法律。

綜上所述,上文所講的就是徵地拆遷補償案例。這個典型案例可以讓我們認識到對於法律的認識要全面,遇到徵地拆遷補償時怎樣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個典型徵地拆遷補償案例是最高院徵地拆遷十大案例之一,更好的説明了法律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