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費標準是統一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3W

土地租賃費標準不是統一的,不同地區價格不一樣的。

土地租賃費標準是統一的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據此,如果土地是村民小組的,應該與本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若是本村民小組以外的土地,村委會才和自己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應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的規定條款進行簽訂,並報發包方備案。如果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符合以上規定,應該説是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關於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租賃費是由承租者來進行支付,而對於這筆費用的給予需要由出租方和承且方雙方來進行協商,而且協商的費用會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只要雙方協商好並簽訂合同就能算是租賃成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