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級標準是否有統一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4W

一、土地使用分級標準是否有統一規定?

土地使用分級標準是否有統一規定

沒有,每個地方國土資源部門都會根據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對土地劃分等級,並根據等級確定各類不同性質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綜合用地、工業用地)的出讓基準地價。一級為最高,等級越高,價格越貴。但具體怎麼劃分,劃分多少級,各地都不相同,國土資源部門都有專門的文件規定,一般可以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的網站上查到。

二、土地使用類別有哪些?

1、一級類設三個 。

即《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大類的界定嚴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2、二級類設15個。

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8個一級類中的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設“其他農用地”等5 個地類共同構成農用地;原城市工地分類的商服、工礦倉儲、公用設施、公共建築、住宅等5個一級類及原來兩個分類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農村道路)和從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水域中分離出來的水利建設用地等共8個地類構成了建設用地;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進入農用地、建設用地的其它水域 共同構成未利用地。

3、三級地類設7l個。

是在原來兩個土地分類的二級地類基礎上調整、歸併、增設而來的。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採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其中一級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確定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嚴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類學的要求,對土地利用現狀類型進行歸納和劃分。一是區分“類型”和“區域”,按照類型的唯一性進行劃分,不依“區域”確定“類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四個主要指標進行分類,一級類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級類按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進行續分,所採用的指標具有唯一性;三是體現城鄉一體化原則,按照統一的指標,城鄉土地同時劃分,實現了土地分類的“全覆蓋”。

這個分類系統既能與各部門使用的分類相銜接,又滿足當前和今後的需要,為土地管理和調控提供基本信息,還可根據管理和應用需要進行續分。需要指出的是,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附錄中,將現行分類與《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進行對照,使該分類系統能夠與以往的土地分類進行有效銜接,不致造成土地管理中土地基本信息的“斷檔”。

實際上,大家可以簡單的判定出來,每個地方的中心地帶的土地使用等級基本上都是一級土地,越偏遠的這些地方,土地等級是越低的。可以説,土地的位置決定了土地的等級,進而就決定了土地的價值。可是,關於土地使用的分級標準在這裏不能給出具體的參考依據,需要當事人在本地的國土資源部的網站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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