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閒置居民可否使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2W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
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徵地閒置居民可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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