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律師徵地拆遷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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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州徵地拆遷基本法律規定

廣州律師徵地拆遷的法律規定

1、 根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國家條例》)和《廣東省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結合廣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2、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市政設施,需要徵用土地和拆遷房屋,必須按照《國家條例》、《省實施辦法》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3、各項建設必須按照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統籌安排,節約用地。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良田;不得用少徵多或徵而不用。

二、徵用土地的程序

1、在廣州市市區、郊區、黃埔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或使用國有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持經國家規定程序批准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擬定用地位置、面積和範圍,並按徵地審批權限批准後,劃定用地範圍線,發給建設徵用土地許可證。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徵地工作機構組織用地單位、被徵地拆遷單位(個人)和有關單位商訂徵地拆遷補償和安置協議書,併發給土地使用證。

2、徵用廣州市屬各縣的土地,用地單位需持經國家規定程序批准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由縣人民政府管理徵地工作機構組織用地單位、被徵地拆遷單位(個人)和有關單位商訂徵地拆遷補償和安置協議書,按徵地審批權限批准後,發給土地使用證。徵用各縣在廣州城市總體規劃控制範圍內的土地,應先徵得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

3、拆遷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人民團體等單位自用的房屋,應由用地單位按建回原建築面積和質量大體相等的房屋所需投資、材料,撥給被拆遷單位自行重建;被拆遷單位自行重建確有困難的,由用地單位申請另徵撥土地並負責遷建;被拆遷單位需要擴大建築面積,提高房屋質量,應自行上報審批機關批准,並自負增加的費用和材料。補回的房屋產權,歸被拆遷單位所有。

通過小編的介紹,對於廣州律師徵地拆遷中可以幫助當事人通過律師可以取得的合法權利。其實適用規則還有很多。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律師可以引領被拆遷人通過理解拆遷中的法律必須來更深明白政府為何拆遷。對於徵地國家也會給予補償。居民土地所有人在遭到政府不合理拆遷時可以找到律師,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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