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農田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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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沒有規定統一的賠償標準。每個地區的地價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獲得的賠償自然是不一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條規定如下:
【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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