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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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是什麼?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是什麼?

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的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設基金。

二、農村徵地的問題主要有哪些?

(一)宣傳工作不到位。

通過調查,羣眾只知道要徵地拆遷,但大都對徵地拆遷帶來的好處瞭解甚少。比如小城鎮建設可以改進農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經營多樣化;而沿黃公路更是一項惠民工程,俗話説“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軌;最後温泉工程更是橫溝村村民脱貧致富的一個法寶,外來的旅遊投資建設,可以帶動村裏相關產業的一系列發展,旅遊者的吃住拉撒消費都是村民未來的收入。而這一切的好處都被村民現有的徵地補償費所掩蓋,村民短淺的目光都反映出鎮裏和村裏的宣傳不到位,沒有把實實在在的好處給農民講清楚,導致村民只顧極少的補償款,而拒絕徵地拆遷。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首先,長期以來,農村房屋拆遷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對農民房屋的私有財產權,一直採取忽略或放任態度,在可見的法律法規中,房屋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嚴重混淆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房屋的私有性質。地方政府在辦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主要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進行,有的甚至連參照的資格都沒有,農民公平受償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當的限制,把本該由上位法保護的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移位於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以下的規範性文件擅自處分農民的私有房屋財產,這種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説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導致拆遷中出現許多暴力。其次,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也是許多村民接受不了,許多村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國家無權徵收或得由自己定價,這些都導致徵地難。

(三)補償方式相對單一。

當前,徵地安置的主要途徑是一次性貨幣安置,即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讓農民數錢就完事。這種方法操作簡單,只要按法定標準計算安置費用,造冊發放到人就可以了。

(四)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

基本農田的平均年產值這是不受法律制度控制的,而且平均年產值是按照前三年的數值進行計算的,國家的政策還是要大力保障基本農田的,只有少部分的市政工程項目,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需要佔用到基本農田,怎麼補償我們奉勸村民等待村委會的通知。

綜上所述,基本農田徵地補償標準是要看被徵收的基本農田符合哪一類土地以及這一類土地徵收時的補償價格是多少(可以在省級自然資源部門查詢到具體的徵地政策),除了土地補償費還有地面附着物的補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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