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違法強拆投訴房管局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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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遭違法強拆投訴房管局如何維權?

遭違法強拆投訴房管局如何維權?

房屋拆遷部門違反法律規定對被拆遷人房屋進行強拆的,被拆遷人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的方式維護自己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條例第13條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2、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由此可見,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定程序包括對立案查處的違法建築實施強拆措施,作出行政拆遷決定,當事人如果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示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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