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致人一人死亡怎麼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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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致人一人死亡怎麼定性

強拆致人一人死亡怎麼定性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違法強拆房屋造成人員傷亡的,是屬於刑事案件,要承擔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具體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斷。

拆遷與死亡如影隨形的背後,有拆遷補償不到位的因素。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若一次拆遷,不能解決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問題,無論在情感上還是經驗邏輯上,或許都難以讓人接受。

二、房屋被強拆後的補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

房屋價值應當以實際面積為標準確定。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產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同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也從側面肯定了特殊情況下,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由於歷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實際面積遠大於房屋產權證書上所記載的面積。徵收人徵收房屋時,不考慮特殊情況,僅出於減少補償之目的,機械的認定房屋面積並給予補償,不僅沒有達到保障居住條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這種做法明顯違反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意。

另外,房屋的價值應當以訴訟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為標準確定。

2、應當賠償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

面對房屋被強拆,被徵收人無法冷靜的保存證據以證明其遭受的損失。對此,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應當賠償本人因房屋違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損失以及其他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此類案件屬於房屋徵收過程中因違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等等。上述費用都屬於違法拆遷造成的直接損失,被告應當賠償。

強拆導致人員死亡,那麼極有可能會涉及到故意殺人罪或者是過失殺人罪。而對於故意殺人或者是過失殺人的量刑標準,可以達到10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因此當遇到強拆的時候,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立即報警,避免自己遭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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