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以後怎麼辦 - 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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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強拆以後怎麼辦,有什麼規定?

司法強拆以後怎麼辦,有什麼規定?

(1)司法強拆需滿足兩個前提: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二是被徵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什麼都不做。

(2)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只能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徵收部門的自然資源部門、街道辦、住建局等主體均無權申請司法強拆。

司法強拆是指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房屋遭到強制拆遷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可以,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第一,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第二,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户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第三,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户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第四,對老城區、建成區一般按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給予過渡費補助,新區一般按6元的標準給予補助;18個月以上30個月以下(含30個月),過渡費補助按2倍計算;30個月以上的,按3倍計算。

三、強制執行決定的程序有什麼?

第一,市縣級人民政府向房屋所在地基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後5日立案;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在立案之日起法院有30日的審查期限,特殊情況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申請延期。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第四,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准予執行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和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説明理由送達申請機關。上面提到被區法院強拆了,説明法院作出了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實際上拆遷的機關可能是區政府,也可能是區法院。

房屋遭到拆遷之後,可以要求拆遷單位進行補償。補償費用包括房屋補償費,拆遷安置費,週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對於老城區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8元給予補償,對於新城區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6元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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