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沒簽字可以司法強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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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沒簽字可以司法強拆嗎?

法律規定沒簽字可以司法強拆嗎?

1、如果沒有簽字,同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則不能,否則屬於違法強拆。

2、如果只是不簽字,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徵收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除。

因為土地性質的不同,房屋徵收拆遷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不同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並參照國務院590號令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主要依據是國務院590號令。

集體土地上房屋強拆的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該條規定,在徵收合法,補償依法落實到位後,拒不交出土地,由市縣一級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強拆主要依據是國務院第590號令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簽字不一定就不可以強拆,只要符合條件也是可以,強拆不一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使用一些違法的手段那就是屬不合法的,如果在期限之內所提出訴訟,那麼一般就不可以司法強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這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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