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沒達成一致 - 可以強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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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拆遷沒達成一致,可以強拆嗎?

協議拆遷沒達成一致,可以強拆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徵收拆遷的時候,需要先對被拆遷人進行經濟補償才能拆遷,所以未補償強拆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強制拆遷後可以上訴嗎

房屋遭遇強拆,不管是合法的強制拆遷還是非法的強制拆遷嗎,作為權利人我們都是有權利提起訴訟的,但是要想在訴訟中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們必須要有合法合理的證據證明,

(一)行政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二)民事訴訟

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2、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對違章建築執行強制程序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來進行處理,如果雙方對拆遷協議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不可以進行強拆的,特別是有關賠償的情況,必須在作出合法的處理和認定後,才可以執行強拆的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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