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耕地建房必須拆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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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耕地建房必須拆除嗎?

對於耕地建房必須拆除嗎?

耕地建房並不一定需要拆除,佔用耕地建房需要向上級政府部門申請,同意後才可以建設。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先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後,報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荒廢耕地等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從事其他建設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築材料予以查封。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耕地建房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上述有關程序來進行審批和辦理,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首先對該建房行為是否合法的進行認定,如果屬於違法建設,那麼是必須由相關部門拆除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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