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以“違建”的名義拆除我的房子 - 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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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方以“違建”的名義拆除我的房子,如何應對?

拆遷方以“違建”的名義拆除我的房子,如何應對?

1、調查取證

拆遷方首先需要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查取證,調查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非法建築的範疇。該調查必須由執法人員到被拆遷人家中完成,並做相關書面記錄。有些地方的執法人員在根本沒去當事人家實地考察的前提下就下了限期拆除文書,明顯屬於違法行為

2、陳述申辯

拆遷人應當告知被拆遷人進行陳述申辯,實現被拆遷人的陳述申辯權。若對於將要拆除的房屋的行為,拆遷方沒有給被拆遷人該權利,擅作主張,則違反了其應盡到的法定職責。

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

拆遷方需要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以對之後拆除違章建築的行為進行通告。需要記住的是,正當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內容中不會涉及不自行拆除的後果,如果收到的通知內容中包含不配合的法律後果,則該通知的的性質發生了改變,當事人應當提起訴訟進行救濟。

4、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通知下達後,緊接着就是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此決定作出的6個月之內如果您不服該決定的內容,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書面催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拆遷方在決定強拆前必須履行催告的義務,目的在於給與被拆遷人一定的緩衝時間,而實踐中沒有經過任何催告程序就進行強拆明顯是違法的,這也可以對拆遷方提起訴訟的違法點。

6、陳述申辯

為了保障被拆遷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我國法律規定了被拆遷人在收到催告書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拆遷方應當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對被拆遷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若當事人提出的理由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7、強制執行決定

如果拆遷方的拆遷程序合法,經催告,被拆遷人沒有任何反應,要小心拆遷方此時有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權力。該決定必須由書面做出,如果是口頭則無效,上面還應當載明被拆遷人如何尋求法律救濟。一般拆遷方下達此文書,已經難逃拆遷方對房屋拆除的厄運,儘早地對該決定尋求依法維權是破解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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