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女兒有權繼承去世父母宅基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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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兒有權繼承去世父母宅基地嗎?

一、出嫁的女兒有權繼承去世父母宅基地嗎?

農村土地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户承包的。農民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而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這與女兒是否出嫁沒有關係。至於土地續包問題,如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對於繼承的具體情況,首先要確定該財產是否屬於死者的個人財產,如果不屬於個人財產的,那麼就是不可以進行繼承處理的,具體情況還可以根據遺囑或者法定繼承來進行辦理,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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