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宅基地女兒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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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宅基地女兒繼承權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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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宅基地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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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所有權人是村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從這個意義上説,土地不是遺產
又,生不增地死不減地。使用權人可以繼續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徵佔,利益由繼續享有土地承包權人獨佔。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權人決定。
土地承包法第2章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户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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