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農村宅基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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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農村宅基地登記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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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農村宅基地的繼承權

宅基地具有一定限制的繼承權,如果繼承人是本村户籍的村民,在國家和集體允許的面積範圍內,可以繼承宅基地。如果繼承人是非本村户籍、或非農村户籍、或本村户籍但自有宅基地面積已滿足居住需求(達到法定面積的),是不具有宅基地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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