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內容中關於宅基地的申請預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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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內容中關於宅基地的申請預登記的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權利,雖然平時我們瞭解的不多,但是接觸的事件並不少。沒有宅基地,我們也就沒有房屋可以居住。那麼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內容中關於宅基地的申請預登記的規定是什麼呢?本站為您進行解答。

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三章:申請與登記

第十條【申請條件】 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當為宅基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記結婚或者本户中有兩名以上已達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災害、徵地、村莊和集鎮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內沒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內沒有宅基地的;

(四)因實施村莊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積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新的宅基地,但應當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條【禁止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不低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變用途的;

(四)不具備分户條件而以分户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的情形。

第十二條【審批流程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閒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宅基地的户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況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其批准結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予以公佈;

(五)鄉(鎮)人民政府將上述材料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審批流程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宅基地的户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況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佈。

上述的內容就是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內容中關於宅基地的申請預登記的規定的相關規定。裏面規定了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和禁止條件,以及申請宅基地的審批流程,它分為兩種,一種是申請空閒的,沒有被利用的閒置地,一種是新增的宅基地。這就是本站為您進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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