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劃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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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劃撥問題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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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問題分析

目前,我國農民只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即“一宅兩制”,房屋的財產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很好地分開。由於目前實行的是“地隨房走”的政策,但按照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而且農民在出賣房屋流轉宅基地後,再申請新的宅基地不被批准,這事實上限制了房屋的自由流轉,約束了農民對房屋的處分權。房屋財產權功能受限,導致農民房屋收益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是農村宅基地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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