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能賣給外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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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能賣給外村嗎

農村宅基地能賣給外村嗎?這個問題是新農村建設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尤其是由於宅基地的規範較為繁雜,權屬問題也不被普通人理解。並且外村人同樣作為農民是否符合出賣的主體,而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帶來詳細的解答。

一、農村宅基地能賣給外村嗎

關於外村村民能否購買宅基地上房屋的問題,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是不允許農民將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賣給外村農民的。

普遍的觀點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的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因此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農民之間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應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即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轉讓亦應經法定機關審批方為有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之間房屋買賣應為無效。

當然,對此也有相反的觀點。該觀點認為:目前已有的規定都沒有明確禁止非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之間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行為,從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等地方性規定中得出禁止該類轉讓行為的結論,只是一種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和引申,該結論並不準確。因此,不能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從法律條文中當然理解並引申出禁止某類民事行為的含義,並加以廣泛適用。根據農村集體土地三級所有的所有權狀態,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及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均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享有相應的處分權。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行為,只要訴爭土地的所有權人表示同意即可,嚴格的限制流轉不符合客觀存在的人口流動狀況及社會發展的趨勢。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二、關於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情形

農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閒或農轉非遷出等原因,將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處分。從受讓方的主體特點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間買賣房屋,其當事人雙方畢竟沒有脱離本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爭議不大,進入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較少。目前主要爭議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購買房屋的效力問題上,主要形式表現在:

1、城市居民取得農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據繼承、贈與等行為取得的;有因農轉非後仍繼續持有的;有依據買賣協議取得的;有購得訴爭房屋後又將房屋轉賣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轉手賣給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這種情況包括不同省份、市區之間,乃至同一區縣不同村鎮之間的房屋買賣情形。除單純的買賣行為外,還有轉讓後該買方的外村村民又與本村村民結婚的;有為規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義購買房屋實際居住的。由於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及審批權限不同,現有訴爭的買賣協議上可見從村委會到鄉政府蓋章確認的多種形式,更以無任何組織確認的情況居多。從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屬變化上看,訴爭房屋轉讓過程中及其後,宅基地使用權多以未發生改變為主,也有受讓方取得行政機關核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有取得建房批示許可以及訴爭土地被徵為國有的情形。

由於現有法律規定不夠完善,不夠詳盡,房屋土地管理行政機關又處於以不予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為手段的消極管理狀態,近年來審判實踐中對宅基地上房屋買賣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諸多爭議。

綜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農村宅基地能賣給外村嗎這一問題的解答,特別是提到的普遍關於這一問題的觀點,由於法律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轉讓亦應經法定機關審批方為有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之間房屋買賣應為無效的解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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