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海市農村宅基地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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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市農村宅基地違章建築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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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築(包括宅基地使用範圍內未經批准的建構築物)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但批准時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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