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上的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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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上的違法建築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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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如何析產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公證,應該遵從以下流程和步驟:
  1、提交公證申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提交宅基地證書和房屋權屬證書、個人身份證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2、公證事項的受理。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予以受理。
  3、繳納公證費用。按照公證處提供的收費標準,繳納公證費用。
  4、公證事項的審查。公證員在受理公證的同時,必須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公證處也有權對交易雙方進行調查。
  5、出具公證書。公證處經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門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公證行為會產生證據上的效力,經公證的事項,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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