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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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山東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的頒佈關係着山東廣大農民羣眾的切生利益。瞭解山東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中的重要事項,有利於農民羣眾及相關人士在處理相關問題時不觸碰法律的邊界。本站的小編接下來為你具體闡述 。

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魯政發[2001]89號文件)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發改、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規劃和計劃管理

第五條 各村應加快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建設、國土、發改等部門指導各村的建設規劃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並嚴格監督實施。

第六條 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逐步縮小農村居民點數量和用地總規模的原則;

(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原則;

(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審批宅基地,應按規劃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第十條 農村村民確需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按“佔多少墾多少”原則,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開墾與所佔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驗收。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應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並納入市級財政專户管理,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積限額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鄉(鎮)所在地,每户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户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佔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積不得超過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按村莊規劃建設的宅基地,每户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佔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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