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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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行為。我國實行嚴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效力怎麼認定?

1、轉讓方未取得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的,起訴前或者申請仲裁前轉讓方取得土地證或者有批准權的政府同意轉讓的,協議有效。

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書,實質是尚未完全取得轉讓土地的權屬,因此,通常應視為無權處分。但是協議簽訂後,有權批准核發土地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轉讓方核發了土地使用證或者批准了轉讓行為的,該項辦證或者批准行為應當視為對轉讓方無權處分的追認,因此,此時協議有效。

2、一地多賣,協議均有效。

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協議的:

(1)辦理變更登訂手續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的,有權要求辦理變更登記。

(3)均未登記又未合法佔有開發的,先行交付轉讓款一方有權要求交付土地,辦理變更。

(4)協議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協議一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方可以請求解除協議,賠償損失。

一地多賣,屬於欺詐行為,不是無效協議,受讓方有權利要求解除協議,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幾個受讓方都不行使解除權,而要求履行協議時,只能按照不動產產權轉移的登記原則來處理,即登記優於佔有,佔有優於交款,交款優於先簽協議。

3、轉讓劃撥土地未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轉讓協議無效。

但是起訴前或申請仲裁前經批准的,協議有效;協議性質為補償性質,而非出讓協議。

未經批准轉讓劃撥土地,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當然無效。如果起訴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或同意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受讓方有權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是,由於轉讓方對劃撥土地不享有出讓土地的相關權益,因此,其所籤轉讓協議主要是對其地上建築物的補償協議,而非土地轉讓協議。如果受讓方要取得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必須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並辦理相關出讓土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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