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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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閲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及程序

2、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閲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3、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4、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5、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6、《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7、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税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衞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9、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10、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閲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綜上所訴,如果口頭獲得的信息沒有明確的來源,則無法判定其真偽以及是否是屬於政府信息的。因此,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口頭能夠及時回覆民眾,但是口頭答覆事後沒有書面證據,難以確認。所以小編建議行政機關應儘量使用書面形式,避免承擔不作為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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