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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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司法解釋

現在要求政府要公開信息,方便市民瞭解政府部門的工作情況,有些信息不宜公開的則要求按照法律規定不予公開,那麼關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司法解釋中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有哪些具體規定呢?本站為你解答。

一、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

2、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

3、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4、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覆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5、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併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

2、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誌、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3、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蒐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彙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4、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閲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

三、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

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説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説明。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説明。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祕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製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説明。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

以上是關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交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核力度、管理等,大力推進政務公開,當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公開的信息經過審核,沒有涉及保密信息的情況下積極公開,讓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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