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區政府信息公開政策管理條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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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政策出台已經有很長時間,隨着國家要求的方案下達,現階段大部分地區都已經完成政府信息公開,而且對此都有制定相關的政策條例進行管理,作為中國公民我們應該對當地的信息公開政策有所瞭解,並應該對其進行監督,那具體來説淮北市烈山區政府信息公開政策管理條例是什麼呢?

淮北市烈山區政府信息公開政策管理條例是什麼

淮北市烈山區政府信息公開政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室(廳)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

第四條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 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確定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職責為:

(一)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

(二)維護、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保存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並保存的其他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責事項依法由其所屬部門承辦的,承辦該職責事項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並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所屬部門負責公開。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八條 行政機關被撤銷、合併或者調整職能的,其製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

第九條 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溝通,經其確認後方可公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協調。

第三章 公開的範圍

第十條 除依照《條例》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以外,行政機關還應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政府權力運行流程圖;

(二)公款出國出境、公務車輛購置和使用、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和執行情況;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和流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採礦權和探礦權出讓情況;

(四)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和項目開工、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情況;

(五)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招標、投標、驗收情況;

(六)錄用行政機關、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條件、數額和考試錄用情況;

(七)社會救助條件、標準、對象的確認和救助資金、物資管理、發放情況;

(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監督管理、環境污染事故查處情況;

(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情況;

(十)政府定價、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及其價格標準、定價依據、執行時間;

(十一)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祕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祕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經依法審查,公開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信息;

(五)行政機關討論、研究、審查有關事項的過程性信息和內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政府信息,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方可發佈的政府信息,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第十二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製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

行政機關應當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因情況發生變化符合公開要求的,應當依法公開。

雖説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已經比較長,但仍然有的地方還沒有開展信息公開或者説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實現政府信息公開,所以對此我們需要到當地的政府進行了解,還有就是不同地區對於信息公開政策的管理條例內容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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