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有效期的延長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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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國家的建設,所以我國法律上對於科技的保護越來越看重了,計算機科學作為國家發展很重要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對於軟件著作權有着明確的規定,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軟件著作權有效期的延長是怎樣的吧。

軟件著作權有效期的延長是怎樣的

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1991年出台的舊條例作了重要修改。原條例規定的軟件保護期為25年,可以申請續展25年,最長不超過50年,新條例把軟件著作權分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兩種。新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件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不受保護。

新條例明確提出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署名權、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翻譯權。

網絡傳播軟件算不算違法?新條例明確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軟件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複製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在舊條例中不承擔法律責任,在新條例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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