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申請書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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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申請書原因有哪些?

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申請書原因有哪些?

異議人在原異議複審程序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複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一旦異議申請獲得支持,商標申請人提出異議複審,異議人在異議複審程序中可以做的“答辯”,並且異議人有必要積極參與異議複審程序。

①對事實和理由的闡述、舉證;

②對商標局支持的異議理由提交新的證據;

③主張在異議程序中主張、但商標局未作為裁定依據的其他理由;

④提出異議程序中未主張的理由和證據。

——異議複審程序和異議程序之間的關聯並不大,但商標評審委員會有必要考慮異議程序的材料(尤其是異議複審答辯人未答辯、未舉證)。

【現】異議人在不予註冊複審程序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異議人實際上已經被剝奪了答辯權和訴權,只能提出意見。《商標評審規則(2014年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的複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蔘加並提出意見。該書式名稱為《原異議人蔘加不予註冊複審意見》。

這裏就有幾個問題——不過就算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採納,也沒有訴權了:

①異議人是否可以對商標局支持的異議理由提交新的證據?

②異議人是否可以主張在異議程序中主張、但商標局未作為裁定依據的其他理由?

③異議人是否可以提出異議程序中未主張的理由和證據?

因此,異議人實際上在不予註冊複審程序中成了陪客,就算輸掉不予註冊複審,再提起不予註冊申請也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商標評審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

——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因為異議人沒有訴權,使得以上問題①②③的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實際不予註冊複審程序和異議程序就被改成駁回和駁回複審的關係了。

商標的註冊必須是尚沒有被註冊的商標並且註冊人完全擁有使用權的情況,商標主策被駁回進行復審只能證明商標不滿足註冊條件。或者是商標的持有人對於商標的註冊提出了異議。在提出異議之後商標註冊一般都會被駁回進行復審,提出異議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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