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罪司法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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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司法解釋的內容

假冒註冊商標罪是破壞經濟秩序管理當中的一種罪,也是如今市場交易過程中經常容易發生的。我國為了打擊相關犯罪,不斷地根據時代的發展制定有關司法解釋。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假冒註冊商標罪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吧。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 2010 ] 23號)

第六十九條[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 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4年12月22日 法釋[ 2004 ] 19號)

第一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説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十二條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10年3月26日 法釋[ 2010 ]7號)

第一條(第二款)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捲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捲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鑑定的,應當委託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捲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本解釋所稱“捲煙輔料”,是指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公佈的,在捲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一項或者多項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獨立操作的機械設備。

本解釋所稱“同類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捲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機械設備。

第十條 以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2011年1月10日 法發[ 2011 ]3號)

五、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 “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註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六、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徵的;  (三)改變註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七、關於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營數額的問題

在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侵權產品價值時,對於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貼)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六、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集體商標是否屬於我國刑法的保護範圍問題的覆函》(2009年4月10日 [2009] 刑二函字第28號)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貴局公經知產(2009)29號《關於就一起涉嫌假冒註冊商標案徵求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五條所規定的“註冊商標”應當涵蓋“集體商標”。

二、商標標識中註明了自己的註冊商標的同時,又使用了他人註冊為集體商標的地理名稱,可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根據貴局提供的材料,山西省清徐縣溢美源醋業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食用醋的商標上用大號字體在顯著位置上清晰地標明“鎮江香(陳)醋”,説明其已經使用了與江蘇省鎮江市醋業協會所註冊的“鎮江香(陳)醋”集體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且,山西省清徐縣溢美源醋業有限公司還在其商標標識上註明了江蘇省鎮江市丹陽市某香醋廠的廠名廠址和QS標誌,也説明其實施假冒註冊“鎮江香(陳)醋”集體商標的行為。

綜上,山西省清徐縣溢美源醋業有限公司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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