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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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四)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五)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相關規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具體情節和數額規定如下:

二十五、假冒註冊商標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假冒的註冊商標標識在1萬份(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4)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標識或者人用藥品商標標識100份(套)以上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2)假冒的註冊商標標識在10萬份(套)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標識或者人用藥品商標標識500份(套)以上的。

商標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是經過國家專利局的審查員,進行審查之後,沒有問題的情況下,進行授權的。商標是不可以有雷同或者的相似的,如果進行商標侵權,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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