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申請受理通知書什麼時候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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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續展申請受理通知書什麼時候下發?

商標續展申請受理通知書什麼時候下發?

商標續展通知書一般為6個月左右下達。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審查後,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註冊證,原商標註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一起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續展申請應當注意在續展期限內即有效期屆滿前十二個月提交,早於續展期限提交,官方不予受理。同時,如果續展期間未能提交續展申請的,官方會給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然可以提交續展申請,但是需繳納延遲提交續展申請的官費,如果超過六個月款展期仍未提交續展申請的,商標予以註銷,無法再提交續展申請。

二、註冊集體商標要多久?

集體商標註冊一般需要半年左右的時間,商標形式審查時間為3個月左右,商標實質審查時間為18-30個月左右。經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如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有關規定,均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在公告期內,如無異議,在三個月後就可以領取到商標註冊證書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我國,申請註冊商標本着先申請,先註冊先使用的原則,因此越早註冊並使用商標越有利。集體商標註冊一般需要更多的時間辦理手續,商標局大概會在半年內下發商標註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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