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質押登記手續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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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普通使用許可是商標許可類型之一,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在合同授權範圍內可能存在多個被許可人,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不能排斥商標權人以及其他被許可人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該註冊商標。
商標權質押登記手續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申請人填寫的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應詳細準確,以保證郵件送達和便於聯繫。
2、出質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3、合同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4、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註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5、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6、用於出質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正在辦理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備案申請且我局尚未作出審查結論的,質權人同意出質人繼續辦理上述申請的,應向我局出具書面同意文件;
對質押商標權利狀況和價值調查和評估
1、質押商標的價值;
2、出質人應當是質押商標的合法所有人;
3、出質商標應當是有效註冊商標;
4、在先是否辦理過質押登記或被人民法院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5、質押商標在質押前許可他人使用的情況;
6、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確權案件或訴訟或權屬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