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一樣行業不同算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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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一樣行業不同算侵權嗎?

商標一樣行業不同算侵權嗎?

從商標權來説,如果僅僅是商標形式一樣,而商標註冊的產品或服務範圍不同(即你所説的不同行業),那麼肯定是合法的,不存在侵權行為。 此外,如果該商標是別人原創設計的圖形或者特殊字體的商標,那麼還涉及到著作權的問題。那麼從法理上來説,你用這個商標就屬於侵權行為。但是現行法律一般會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除非對方申請過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否則,一般很難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原創性,法院一般也不會受理這樣證據不足的案件。

二、基本分類

就主體來看,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有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這兩個基本分類。權利主體是商標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權利人通常又是商標權的原始主體,他們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並獲得核准註冊。利害關係人通常則是繼受主體,他們通過商標權的繼承、轉讓或者使用許可等方式取得商標權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權益。權利主體作為原告,應當有嚴格的條件,因為這不僅涉及到訴權的行使問題,還涉及到請求權的享有問題,也即商標權項下的權利(假如涉及到獲得侵權賠償等經濟利益時)由哪些主體來瓜分。其實權利和責任一樣,其享受或者承擔也應當有一定的順序。屬於第一順序的主體,他們對於權利有同等的分配機會和同一的分配順序。在他們沒有明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時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剝奪其權利。

三、商標權享有

在商標法中,商標權經常是申請商標註冊並獲得批准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享有,可是當發生商標權使用許可或者商標權繼承等情況下,就會出現商標權分享的問題。商標權中的一些權利甚至全部權利,可以通過合同等方式使之與商標所有人在時間與空間上相分離,進而使商標權中一部分權益轉移給商標權的被許可人。在商標被許可的場合,商標使用許可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獨佔使用許可,其含義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二種是排他使用許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三種是普通使用許可,即指註冊商標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法第53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上列三種被許可人,另外也包括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

企業在註冊商標以及企業的名稱時也是需要按照相應的原則去進行的,如果在使用或者註冊商標時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就在同類型的商標上使用類似或者相同的商標後也是屬於商標侵權的行為,侵權方不僅要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也是需要承擔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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