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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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侵害商標權糾紛

    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閆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某某,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婚紗攝影中心。

    經營者:範X某,男,漢族,1975年4月4日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範X某,男,漢族,1975年4月4日生。

    上訴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X婚紗攝影中心(以下簡稱XXX攝影中心)、範X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1年9月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XXX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2021)豫16知民初456號裁定書,改判XXX攝影中心、範X某停止侵害XXX公司第172XXXX0024號、第227XXXX7997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XXX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XXX攝影中心、範X某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萬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XXX攝影中心、範X某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XXX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侵犯其權利的為XXX攝影中心,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根據(2021)豫鄭大證內民字第4328號公證書記載,公證人員到涉案侵權店鋪進行消費,取得一張“XXX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取件單”及三張蓋有“XXX婚紗攝影中心”公章的河南通用定額發票。該發票主體為XXX攝影中心,並且根據工商信息顯示,XXX攝影中心的註冊地址為沈丘縣槐店回族鎮潁河大道,與實際公證進行消費的店鋪地址一致。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公證人員進行公證消費的場所為XXX攝影中心,侵犯XXX公司商標權的主體為XXX攝影中心。一審法院認定XXX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侵犯其權利的為XXX攝影中心,屬於事實認定錯誤。二、在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侵權主體為XXX攝影中心的情況下,XXX攝影中心並無任何證據證明侵犯XXX公司商標權的店鋪另有他人,也無證據證明侵犯XXX公司商標權的並非是XXX攝影中心。XXX攝影中心在一審中主張使用XXX公司商標的主體並非是XXX攝影中心,但XXX攝影中心並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XXX攝影中心僅提交了註冊名稱為“沈丘縣XX”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但僅憑該營業執照不足以證明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即為“沈丘縣XX”,更不足以推翻上訴人提交的(2021)豫鄭大證內民字第4328號公證書所記載的事實。另外,XXX公司瞭解到沈丘縣XX已於2021年5月25日核准註銷,XXX攝影中心也並未對該營業執照的來源作出合理解釋,XXX公司對XXX攝影中心取得該營業執照的合法性存疑。因此,XXX公司認為根據XXX攝影中心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XXX攝影中心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一審法院僅依靠XXX攝影中心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就認定XXX公司起訴主體錯誤明顯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應當予以改判。

    XXX攝影中心、範X某辯稱,沈丘縣XX營業執照不是XXX攝影中心的,招牌也不是XXX攝影中心掛的,經營者不是範X某。XXX攝影中心與沈丘縣XX合租了一處店鋪,一樓是沈丘縣XX,二樓是XXX攝影中心。兩家店分別獨立經營,XXX攝影中心未侵犯XXX公司的商標權。

    XXX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XXX攝影中心停止侵害XXX公司第172XXXX0024號、第227XXXX7997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拆除適用XXX公司上述註冊商標或近似字樣的招牌及店內裝潢,並停止在網絡上使用上述字樣對外宣傳;2、判令XXX攝影中心賠償XXX公司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包括XXX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調查取證費、律師代理費);3、判令XXX攝影中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在庭審過程中,XXX攝影中心、範X某提供了註冊名稱為“沈丘縣XX”的營業執照副本一份,該營業執照顯示該店的經營者為郭X營,經營場所為沈丘縣槐店鎮潁河大道南XX。對此,XXX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由於沈丘縣XX的註冊地址與XXX攝影中心註冊地址相同,現XXX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侵犯其權利的為XXX攝影中心,故XXX公司直接以XXX攝影中心、範X某為被告不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之規定,裁定駁回XXX公司的起訴。XXX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300元予以退回。

    本院經審理查明:

    婚紗攝影中心成立於2013年12月12日,註冊地址沈丘縣槐店回族鎮潁河大道,負責人範X某。

    2.沈丘縣XX註冊於2020年7月2日,註冊地址沈丘縣槐店鎮潁河大道南XX,負責人郭X營。

    3.2021年3月5日(2021)豫鄭大證內民字第4328號公證書載明,2021年1月14日,公證人員及有關人員到了門頭顯示有“XXX”字樣的商鋪門前,隨後,趙XX使用支付寶方式支付了人民幣叁佰貳拾元整,取得一張《XXX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取證單》。2021年1月15日9時31分,有關人員重新來到上述店鋪,店內工作人員為趙XX出具了三張發票號碼分別是221XXXX5366、221XXXX5367、221XXXX5368《河南通用定額發票》。經查證,這三張發票均加蓋有“XXX婚紗攝影中心”的公章。

    4.2021年5月25日沈丘縣XX註銷。

    本院認為,雖然,範X某辯稱,“沈丘縣XX的營業執照不是範X某的,招牌不是範X某掛的,經營者不是範X某。範X某是XXX攝影中心的經營者,XXX攝影中心與沈丘縣XX合租了一個地方,XXX攝影中心在二樓,沈丘縣XX在一樓,兩家店鋪分別有兩個營業執照,不是一家店,XXX攝影中心未侵犯XXX公司的商標權。”但是,(2021)豫鄭大證內民字第4328號公證書證明,公證人員及有關人員到了門頭顯示有“XXX”字樣的商鋪並進行消費後,店內工作人員不僅出具了一張《XXX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取證單》,還出具了三張加蓋有“XXX婚紗攝影中心”公章的發票,且“沈丘縣XX”已於一審法院審理期間註銷。因此,XXX攝影中心是本案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XXX公司以XXX攝影中心和範X某為被告提起訴訟並無不當。一審裁定駁回XXX公司的起訴不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定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宋某某

    審判員 趙 某

    審判員 樑某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某

    書記員 謝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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