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糾紛管轄地怎麼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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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商標權糾紛管轄地怎麼確認

侵害商標權糾紛管轄地怎麼確認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商標侵權糾紛有哪些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為商標侵權行為。

①未經許可的使用。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主要表現是,在自己生產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損害註冊商標的聲譽,侵佔本應屬於註冊商標所有人的部分市場和應獲得的利益,同時也矇騙了消費者。

②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這裏所指的“銷售”包括詢價、簽約、進貨倉儲、運輸、展覽宣傳、批發和零售等有關銷售活動。

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偽造或擅自制造或銷售帶有註冊商標標識的紙張、貼紙、包裝物等。

④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該行為即所謂的商標“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標的所有人以低價購入非名牌商標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標換上自己的名牌商標,再投放市場賣高價的行為。

⑤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糾紛的具體情況不一樣,那麼在向法院進行起訴的時候,所確定的管轄法院也都是不一樣的,因此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但是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人住所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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