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爭商標註冊人註銷無效宣告、撤銷三者的區別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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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爭商標註冊人註銷無效宣告、撤銷有什麼區別?

係爭商標註冊人註銷無效宣告、撤銷三者的區別有嗎?

商標的註銷、無效宣告、撤銷三者是屬於不同的結果,從而產生的方式也是有區別的。

(一)、商標註銷

商標註銷是商標局根據商標註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將註冊商標註銷或部分註銷的法律程序。

商標的註銷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商標註冊人因為自身原因主動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可以全部註銷,也可以註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

2.原商標註冊人已死亡或企業消亡終止一年以上的且未辦理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將該商標註銷。

3.註冊商標有效期滿未續展的,該商標予以註銷。

(二)、商標撤銷

註冊商標撤銷,是國家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程序。

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基於法定的事由,商標局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註冊商標。

商標撤銷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使用不當撤銷,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註冊的義務而其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使用不當主要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標識、註冊人名義或其他事項,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商標局可以依法撤銷註冊商標。

2.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商標局依申請撤銷。

成為商品通用名稱,任何人可以依法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經商標局審查確實符合行業通用名稱特徵,依法撤銷註冊商標,其商標權自始視為不存在。

典型如“U盤”、“創可貼”、“金駿眉”等等。

3.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商標局依申請撤銷。

任何人可以就申請註冊滿三年的商標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註冊人未提供有效使用證據則商標局依法撤銷該註冊商標。

撤銷三年不使用成為目前大部分企業為了掃清商標申請障礙常用的手段之一。

(三)、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商標無效宣告是商標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法律程序。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標註冊人就是商標的擁有者,而對於自己的商標作為當事人是可以選擇註銷,而如果違反了商標法規定,同樣商標局的人也可以撤銷,或者是可以直接宣告無效,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但也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才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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