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爭議馳名商標註冊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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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名爭議馳名商標註冊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域名爭議馳名商標註冊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有關域名侵權的法規有哪些?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2、《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規定:“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 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爭議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3、《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域名註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註冊信息。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户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註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近些年來,馳名商標和域名爭議的案例越來越多,情況也非常的複雜,所以,沒有詳細的案情也不能準確的判斷是否侵犯了馳名商標的註冊權。若是惡意侵犯馳名商標著作權,是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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