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馳名商標為域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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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注馳名商標為域名怎麼辦

搶注馳名商標為域名怎麼辦

馳名商標域名被搶注的,可以向搶注域名的註冊服務商提交侵權異議尋求援助,或直接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項下的管理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出異議聲明,以啟動行政程序,或者直接起訴。

馳名商標域名被搶注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補救:

1. 技術上,因域名註冊相對獨立於商標體系,亦遵循先申請先註冊的原則,因此企業主體(商標所有權人)當及時將自己的商標、企業名稱、字號、商品名以及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稱註冊為域名。及時為自己的商標、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等其他獨特商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保護。

2. 行政上,向搶注域名的CNNIC認證的註冊服務商(如萬網)提交侵權異議尋求援助,或直接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網絡基礎資源的管理與服務機構)項下的管理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出異議聲明,以啟動行政程序。尋求專家組對爭議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註銷或轉移的裁決。由註冊服務機構進行裁決執行。工業與信息化部對於域名進行備案審核,並無對於域名搶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直接管轄權限。工商部的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部對違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進行監督與處罰。向負責侵害方服務許可與備案的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工信部與省級通信管理局,影響特別重大的,由省級通信管理局向工信部報告),請求其評估,要求設鏈者暫停相關行為,處以警告、罰款(1萬至3萬)並公告。

3. 訴訟上,善用公證,及時固定證據。證據與事實證明要點:

1) 因“商標註冊在先”原則,確認域名搶注行為侵犯他人商標、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專用權的重點之一在於證明“商標、企業名稱、商品名稱等商業標誌首次註冊或使用時間先於域名註冊時間”,且需要及時續注,正常使用,無其他變更行為。

2) 商業標誌的知名度與影響力是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構成要件之一,庭審中往往也涉及到馳名商標的認定,固定廣告費投入,市場佔有率,消費者知曉度,使用率的證據對於證明知名度、影響力,不正當競爭所造成的損失。

相關法規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院)

第四條規定:“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 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爭議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域名註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註冊信息。

《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

第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四)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權益的行為:(三)以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四)提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與其向用户所作的宣傳或者承諾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户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註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綜上所述,馳名商標在商業中比較影響人們的購買活動,所以如果商品在做大有名聲後就應該及時的註冊商標,避免他人惡意搶注,如果商標被搶注後是可以通過行政手段要求宣告商標無效,或者通過起訴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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