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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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一)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採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二)企業調解

企業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願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隻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於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三)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説,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四)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二、勞動爭議開庭時的注意事項

1、處理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瞭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

2、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

(1)有委託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2)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

(3)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5)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

(6)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3、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義務

(1)應當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

(2)應當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

(3)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進行舉證;

(4)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

(5)應當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

4、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迴避。

5、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

6、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和辯駁。仲裁員一般會要求當事人在證據質證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證據,質證完畢後,非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閉庭後補充提交的證據一般不再作為定案依據適用。

7、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仲裁員告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後,詢問當事人調解意願時,當事人應當理性並明確地回答自身是否願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均表示願意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仲裁員首先會要求雙方明確調解的方案,再從中找出差距與癥結所在,然後採取雙方在場或各方單獨洽談的方式做當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將當庭送達《仲裁調解書》,該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如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將當庭裁決或擇日裁決。

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案件也是大家最為關心的民事糾紛之一。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仔細查看合同條款中的每一字、每一句,從而避免因不懂法律而受到了文字上的欺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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